跨境实施专利的侵权认定:以德国法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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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实施专利的侵权认定:以德国法为视角

2024-07-15 03:5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问题的提出

专利权源自主权国家的授权,效力也止于赋权国家的主权范围,所以地域性似乎是不证自明的特征。正如汤宗舜先生早年在专利法教科书中明确指出的,由于专利权通常是经有关国家的政府主管按照其本国法律授予而获得,仅在授权国家的范围内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具有很强的地域性,一国的知识产权出了国境就无效”。[1]然而,随着经济和市场的全球化,通信、互联网等技术的发展,创新活动及创新成果的应用出现了跨境的特点。例如,通信产品的多个部件被分别安装在不同的国家,专利方法的实施步骤在多个国家之间跨境实施,产品部件的制造和组装在多个国家企业之间协同进行。这些现象的大量出现,对专利权的地域性原则提出了新的挑战,而为了保护本国专利权人的利益,专利权保护水平较高的国家可能会借助立法、司法等手段,赋予专利权一定程度的域外效力,为本国专利权人争取更大的利益。以美国为例,从20世纪开始,因应美国国内专利权人的需求,美国立法[2]和司法[3]在专利侵权判定上对专利地域性屡有突破,使得美国专利权在某些场合获得了规制域外行为的效力,对此国内学界也早有关注。[4]相比之下,欧洲(特别是德国法)如何应对这一挑战,是否采取了类似美国的积极扩张模式,国内同行的关注相对较少。[5]本文以德国专利法为观察对象,介绍其立法文本和司法实践并归纳其主要特征,最后立足我国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进一步研究的展望。

二、德国专利法规定中的地域限制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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